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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部选拔任用有新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   近日,中共中央印发了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。与 2002 年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相比,新修订的条例直面干部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问题,有以下新规:  “裸官”登上选任干部“黑名单” 《条例》首次明确具有六种情形之一,将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。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;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;有跑官、拉票行为的;配偶、子女已移居(境)外;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;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。
     首次明确破格提拔条件 《条例》要求,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,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,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、表现突出、作出重大贡献;在条件艰苦、环境复杂、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;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,工作实绩特别显著。 用人失察追责首列纪检机关 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,原来是追究主要责任人,新条例规定,将“追究党委(党组)主要领导成员、组织(人事)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”。 (摘自《新华网》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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